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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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乌兰浩特(蒙古语,意为“红色的城市”)位于大兴安岭南麓,内蒙古自治区东部,科尔沁草原腹地。总面积865.15平方公里,建成区面积23平方公里,总人口28.3万人,城市人口21.7万人,辖7个街道办事处、4个镇,爱国街道、和平街道、兴安街道、胜利街道、发发铁西街道、都林街道、五一街道、永联街道、乌兰哈达镇、居力很镇。共有蒙古、汉、满、朝鲜、回等17个民族,蒙古族人口占总人口数的25.9%。乌兰浩特市原名王爷庙,因清朝第三代札萨克图郡王鄂齐尔在此建立家庙而得名。1947年5月1日,全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政府—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这里成立。同年11月,王爷庙改称为乌兰浩特市。1949年12月,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迁。1964年7月,取消市建制,隶属科右前旗。1980年7月26日,经国务院批准,恢复了乌兰浩特市建制。现为中共兴安盟委、盟行署所在地,是全盟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交通中心。乌兰浩特市地处地理坐标是:东经121°50′至122°20′,北纬45°55′至46°18′。北部为山地,南部为冲积平原,东、西、南三面环水,平均海拔263.6米,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。年均气温5.0℃,年均降水量442.6毫米,年均日照2875.8小时,无霜期134天。